【导语】: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提取申请人,提取委托人以及提取范围,提取时间,金额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详见正文。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详情一览
提取申请人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及相关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权益人。
提取委托人
受提取申请人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自然人,包括单位经办人、缴存人配偶、直系亲属及委托代理人。
提取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建房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5 .港、澳、台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
6.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
7. 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无房产、租房自住的;
8.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并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
9.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
10 .灵活就业人员销户的。
提取金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房屋所有权为“按份共有”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所占份额。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4.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规定的租房提取额度。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6.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分摊的实际支付费用。
7.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港、澳、台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
5,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6,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并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7,灵活就业人员销户的。
提取申请时间
1. 购买商品住房提取的,应自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或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的,应自房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批复文件之日起一年内或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3.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的,应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之日起五年内或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4.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应自有关部门出具规划批准文件之日起一年内或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5. 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一年限提一次,且提取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同一套住房频繁交易提取(1年内3次及3次以上),不予受理。
6. 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持《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可申请提取一次,不受取得证书时间限制。
7.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应自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8.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加抵押或抵押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申请办理对冲还贷或提前还款。结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应于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申请。
9. 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应自首次还款之日起至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申请,一年限提一次,且提取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10. 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提取的,应自首次还款之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前申请,一年限提一次,且提取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11.无房、租房自住提取的,应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自取得无房证明之日起2个月内或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协议)之日起申请,一年限提一次,且提取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1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港、澳、台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均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
13.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应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限提一次。